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鼓舞、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表彰奖励对象为我校所属单位、在职教职工和全体在册学生。
第三条表彰奖励的事项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在全校师生员工中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推动我校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按学校规定经有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
第五条表彰奖励分为校内奖励和校外奖励。校内表彰奖励分为校级和系处级两级。校外表彰奖励主要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授予学校、基层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各类奖励。校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由学校支出,系处级奖励资金由评选单位自行支出。
第六条校外荣誉类奖励范围和标准是:国家级奖项奖励5000元;省部级劳模奖励3000元;省级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优秀党员、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和省级师德标兵奖励2000元。先进集体在以上同级个人奖励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奖金。
第七条校外其它类别奖励及校内奖励的范围和标准依据学校各类奖励细则(办法)执行;本办法所列奖励项目之外的特设奖励项目,其奖励办法由学院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归口管理
第九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按照业务归口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教学方面的评选奖励;科研处负责科研方面的评选奖励;学生处负责学生和学生工作的评选奖励;组织人事部负责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奖励;校工会负责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奖励。
第十条系处级奖励由相关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表彰奖励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校内表彰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校内表彰奖励依据校内各类奖励细则(办法),严格执行表彰奖励的评选与审批程序。
(二)评选工作由基层推荐(选),报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校级奖励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系处级奖励由分管校领导审定。
(三)校级奖励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党委会或学院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的评选结果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行文表彰。
第十二条校外表彰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基层单位首先向学校提出申报,由分管校领导、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评选小组,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申报条件、名额、评审程序等重要内容,进行公开评选,初评结果经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核。
(二)审核后的评选结果须提交党委会或学院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的评选结果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内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相关奖励申报表,并附事迹材料,按程序行文上报。
第十三条获得校外奖励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个人,需凭获奖文件及证书到校工会登记,文件送交学院办公室按照公文流程处理;证书、奖牌等送交工会留存,确需个人保存的,需交存影印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 表彰奖励的监督
第十四条获奖个人或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两年内受到严重纪律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单位报经院工会并经学院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学院党委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撤销后,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活动按照不同类别,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