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院字〔2012〕29号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范围
减免学杂费的对象是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杂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二、减免条件
符合《5163银河手机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下列情况除外:
1.违犯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2.一学期修习学分少于12分者。
三、减免等级
减免学杂费分两个等级,孤儿或其他无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1000元/学年;其他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500元/学年。
申请减免学杂费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其中申请减免1000元/学年的学生不得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
四、申请减免的程序
1.符合减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可在学年初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村、乡、县(区)级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证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表》;
2.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
3.各学院初审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并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即可办理减免学杂费手续。
五、减免学杂费后的管理
1.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杂费;
2.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杂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杂费;
4.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对当年新生不实行学杂费减免,家庭特别困难者,可按学生资助的其他项目解决。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