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及行业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委托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按照技术合同的要求分类进行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科研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以及科研项目的保密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要求:纵向科研项目由科技处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各二级学院(部)及有意参项的教师应积极配合科技处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横向科研项目在科技处、各二级学院(部)的组织指导下,由教师自主申报,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技术合同内容。校级各类基金项目的申报应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科研项目的计划书、任务书和技术合同等资料均须经科技处及相关二级学院(部)审核。科技处主要负责审核各条款是否完整、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审查各技术指标、技术内容、技术方案、技术风险等专业技术内容。审核合格后,加盖5163银河手机版公章或5163银河手机版技术合同专用章。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的还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各二级学院(部)或教师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程序:纵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科技处统一办理立项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待科研经费汇入我校财务账户后,由项目负责人到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科技处确定科研项目合同备案后立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处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及协调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部)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管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对实施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
(二)指导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进行合理开支;
(三)审核项目合作单位的经费转拨、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等事项;
(四)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其他支撑条件;
(五)配合科技处做好科研项目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科研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带领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
(二)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及完成项目验收鉴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三)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在经费预算或技术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开支;
(四)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汇报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
(五)主动配合科技处及所在二级学院(部)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需要变更或终止计划实施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交经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书面申请材料,经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第十条对纵向科研项目研究计划进展实施不力的,学校可以在征得科研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终止、撤消该科研项目,并收回剩余科研项目经费,后续事项按照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应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学院(部)要积极配合科技处做好结题验收的准备工作。校内各类基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与验收申请,科技处组织并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应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按照项目委托方的验收意见,科技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批结题并备案。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计划结题和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原因并提出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四条 对高质量完成的综合评价为优的项目,学校将在后续项目申报、成果奖推荐中优先考虑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综合评价为差或无故中止、撤项的项目,学校将取消其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成果推荐资格,并收回项目经费及项目奖励等。
第五章科研项目的保密
第十五条科技处负责涉密科研项目的保密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于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研究过程中的保密要点,严格限定知悉、接触保密要点的人员范围。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指导项目组成员和助研学生接受保密教育与培训,并负责全过程的保密监督与检查。项目组成员若需离岗,必须提前半年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脱密手续,方可脱离岗位,离岗时须将所有资料、软件、图纸、实物等移交给项目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其他保密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