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防止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5163银河手机版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5163银河手机版”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第二条中所提到的本规范适用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时,应自觉遵守下述道德规范: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
在作品中引用(包括转引)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涉及到保密信息的,应征得成果拥有者同意方可使用;不得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不得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
(二)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第一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学生与老师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的,指导教师应负全责。
(三)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研究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名字。
(四)教师在岗、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研究成果的,须征得学校同意。
(五)不得一稿多投,或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研究成果。
(六)提交有关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时,不得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意见及和其他学术能力证明等材料等。
(七)在科研活动中签订有保密协议时的,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约定。
(八)在他国或地区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应的国际法规。
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在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在未参与且无实际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同意擅自署他人名字;
(五)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成果;
(六)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未经专家或相关组织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九)存在一稿多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科研合作过程中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申报材料作假等;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负责接收对违反本规范行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谴责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六条所有师生员工应对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本规范,且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但尚未构成违反触犯法律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1)依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2)根据情节轻重,在人事任用和职务晋升中,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务、或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并追回、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行为或成果取得的一切利益、荣誉和资格等的处分;
(3)中止项目研究,追缴已拨付的研究经费;
(4)教师指导的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行为规范,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指导教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处理分。
2.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1)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论文答辩、取消论文答辩资格、不授予学位、取消已授予学位的处分;
(3)对已毕业的学生给予责令改正、撤销其学位并收回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本规范如有与学校其他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规范为准;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