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明确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5163银河手机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 名,秘书1名,委员7或9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高级职称教师代表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须为奇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须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由学院全职在编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分委员会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学术造诣深,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教学科研成绩显著。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有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更换人选,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学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二)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研究本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提议增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协商解决。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成员须占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位授予异议
第八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由5163银河手机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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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0日